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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童兴华、胡XX与忻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兴华,胡XX,忻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童兴华。委托代理人:胡XX。原告:胡XX。被告:忻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兴华、胡XX与被告忻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兴华、胡X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惠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