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童兴华、胡XX与忻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兴华,胡XX,忻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童兴华。委托代理人:胡XX。原告:胡XX。被告:忻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兴华、胡XX与被告忻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兴华、胡X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惠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人民陪审员 施富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