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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洪,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洪。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树源,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永洪与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邛崃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元,负担诉讼费191元,共计51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因另案依法作出(2013)邛崃执保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于四川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临邛世家”中的八套房产,以上房产的权属正在诉讼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升晖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永洪尚未实现的5191元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元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