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寄文强故意伤害罪,寄文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寄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81号罪犯寄文强,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寄文强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寄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寄文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寄文强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