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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雷与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雷,林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何雷。被告: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雷诉被告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