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雷与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雷,林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何雷。被告: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雷诉被告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