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覃财港等四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财港,曾用名:覃小料,外号“老鲍”,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覃志前,外号“老勤”,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奇高,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正杰,外号“霉B”、“老霉”,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永吉,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正宇、代理检察员阮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辩护人唐奇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和覃桂张、覃瑶(二人另案处理)听韦尚秋说在有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长排拆车场里购买废旧车头的时候还乱拿东西后来到拆车场,由覃桂张、覃瑶两人先堵住前来购买废旧车头的韦万登、吴琮满、吴琮乐、吴琮义等人的去路,并不准其开车离开,声称韦万登等人偷东西,要缴纳“罚款”10000元,否则就要对韦万登等人进行殴打。而被告人覃财港、覃正杰、覃永吉和覃瑶在旁边叫喊以言语恐吓被害人韦万登等人,威胁如不交出钱来就使用暴力,韦万登等人害怕,被迫先凑出身上的200多元钱交给被告人覃正杰去买烟,并同意缴纳“罚款”,但表示其没有那么多钱,能否少给一点。最后双方经过商量,同意韦万登等人支付5000元后离开。并由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三人押着韦万登、吴琮义两人乘坐覃志前的皮卡车到金城江城区取钱。韦万登、吴琮义取得钱后,实际交付了4000元钱给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被告人一伙人确认得钱后才放韦万登等人离开,所得现金用于吃喝挥霍一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方是小偷为名敲诈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唐奇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覃志前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永吉辩称起诉书上对于其的指控不符合事实,当时其虽然在场,但是出于好奇的心态围在旁边,其并没有在旁边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喊过任何威胁的话,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系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人。2012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覃财港、覃正杰、覃永吉及覃桂张、覃瑶(二人另案处理)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拆车场附近打牌,期间,覃桂张接到同村村民韦尚秋的电话称有几个人在拆车场里乱拆东西。覃永吉等人便到拆车场里查看,在没有发现什么情况后覃永吉离开拆车场。17时许,韦尚秋又打电话给覃桂张,称那几个人在偷东西,覃桂张、覃瑶、覃财港、覃正杰等人相继赶往拆车场。看见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吴琮乐等人正开车离开,覃桂张首先拦下车子,韦万登等人被迫停下后,覃财港等村民围堵在周围,覃正杰打电话给被告人覃志前称他的东西被偷后,覃志前遂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赶到拆车场现场,被告人覃永吉亦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来到现场。被害人韦万登等人迫于无奈,凑了250元人民币给覃正杰买烟,覃正杰买了几包“芙蓉王”牌香烟后分给在场的村民。趁着人多势众,覃桂张等人以被害人韦万登等人在拆车场里偷东西为由,提出“罚款”10000元的要求,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等人则在旁边起哄威胁。后经协商,被害人韦万登提出只有5000元,并要到银行取钱。随后,被告人覃志前驾驶自己的皮卡车,与覃财港、覃正杰一同押送韦万登、吴琮义到金城江城区银行取钱,被告人覃永吉则留在拆车场与其他村民继续围堵吴琮满、吴琮乐等人。韦万登、吴琮义取得钱后,又乘坐覃志前的皮卡车返回长排拆车场。在回程的路上,韦万登向覃财港哀求,最后交给覃财港人民币4000元,之后才得以离开拆车场。被告人覃财港收到4000元后,抽出600元作为其与覃正杰、覃志前共同押送韦万登等人到金城江取钱的油费,抽出1000元交给覃建同作为村里修路集资,剩下的1400元大家一起用于挥霍。另查明,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吴琮乐系广西宜州市人,2012年12月8日,四人及一名司机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拆车场里向覃建平购买吴琮满原先已看中的货车废旧驾驶楼,并支付3000元现金。期间,韦万登问覃建平是否可以送一个旧车窗摇把,经覃建平同意后韦万登在拆车场里一辆废旧车架上把一个车窗摇把拉下,并征求了覃建平的同意。后五人在驱车准备离开拆车场时被被告人覃财港、覃正杰及覃桂张等人以偷了拆车场里的东西为由拦下。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的家属于2013年1月2日代其向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签订和解协议书,四被告人对于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的行为深感歉意,并约定返还犯罪所得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韦万登等人。当日,韦万登收到四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250元及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2月10日15时许,韦万登到河池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报案称,2012年12月8日下午14时许,其与吴琮满、吴琮乐、吴琮义等人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的报废机动车拆卸场购买废旧车头。在交易完成后被十多名陌生男青年拦下,理由是韦万登拿了拆卸场地的一个废旧机动车车窗摇把,未经过这些男青年的同意,并向韦万登、吴琮满、吴琮乐、吴琮义等人勒索1万元人民币,同时这些男青年以语言恐吓被害人韦万登等人,威胁如不交出钱来就使用暴力,其中还有人亮出尖刀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最后,韦万登、吴琮义被胁迫上了一辆这些男青年的皮卡车,并被送往金城江城区桥卜市场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在取出40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对方后,韦万登、吴琮满、吴琮乐、吴琮义等人才得以离开。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韦万登陈述,证实其与吴琮乐、吴琮满、吴琮义、小唐是朋友,也都是宜州市人。2012年12月8日17时许,五人一起到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拆车场跟那里的老板购买废旧的小货车驾驶楼,双方以3000元的现金成交后,其发现废旧小货车驾驶楼的一边车门没有车窗摇把,老板让其在别人拆过的摇把中随便拿一个,其便在一辆废旧的车架上把车门车窗摇把拉下,并征求老板的意见,老板同意后其才收起摇把。其开车离开不到十几米就被10多个年轻人拦下,其中一人让其翻口袋,发现摇把后,他就问其要给多少钱,其讲是老板同意的,如果要钱的话其就不要了,那名男子便讲不得,让其买烟来给他们。老板从拆车场里出来后说不知道,便开车走了,那帮小伙子便让其拿一万元来,并且还讲不给钱就把手脚留下,一名年轻人还拿着弹簧刀在其面前比划。其因害怕便拿手机出来打给自己的外甥让他寄钱过来,一名自称是老板的亲戚的年轻人见状便威胁其要是敢报警,就打死其,并不准其打电话,让其发短信,最后其联系上其外甥,并让他将钱打到吴琮义的农行卡上。半小时后,其外甥拨打其电话讲钱打到卡上了,让其去取,那名老板的亲戚便让其关机,并安排他们当中的2个人与其、吴琮义一起去取钱,于是,一名年纪较大的人开着一辆黑色皮卡车跟两名年轻人押着其二人到金城江城区一家农行取款机那里取钱,其与吴琮义下车后,用自己的卡取了5000元现金,之后几人返回拆车场里。在车上时其与他们协商,老板的亲戚讲要4000元得了,其在车上把4000元给了老板的亲戚后,便回到拆车场与吴琮乐、吴琮满等人一起离开。当时自称老板亲戚的年轻人20岁左右,穿红色运动衣,身高165cm,脸圆、平头、较胖;开车的人40岁左右,四方脸,穿黑色衣服,身材中等;另一个人20岁左右,身材较瘦;拦下其车子的人30岁左右,碎发、眯眼、黑脸、四方脸、中等身材、身高165cm左右;拿着弹簧刀在其面前比划的年轻人20岁左右,身高160cm,方脸、穿灰色风衣、中等身材。被害人韦万登辨认笔录2P41-46,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吴琮满分别对覃财港(10号)、覃志前(5号)辨认的过程。3、被害人吴琮义陈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14时30分许,其跟随堂弟吴琮满、吴琮乐、韦万登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司机一起到河池市金城江区长排车场购买汽车驾驶楼,其一行五人到达东江镇长排拆车场后,吴琮满与老板商定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之前选好的汽车驾驶楼。17时许,其装好车准备离开时,韦万登问老板是否可以要一个车窗摇把,老板让他自己到拆车场里选,韦万登选好后还征求了老板的意见,老板同意后韦万登遂把摇把收起来。其准备开车离开拆车场时,有十多二十个男子进来将其车子堵在拆车场里,并讲这里的东西是他们的,此时老板讲他什么也不知道,便离开了。这些男青年将其一行人堵在拆车场内,其中一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拿出一把弹簧刀在其面前耍,旁边还有人喊“先打完再谈”、“不给钱你们就不要想走”之类的话,其五人凑了250元给他们买烟,大约过了十多分钟,那帮人提出要10000元给他们才能放其走,经过哀求,他们同意收5000元后让其离开。因为韦万登没有银行卡,其与韦万登便被他们当中的三个人押着上了一辆皮卡车去银行取钱。在金城江桥卜一带的一个农业银行,他们让其去取钱,其便在柜员机上取了5000元钱,然后回到皮卡车上跟他们一起回拆车场。在路上,韦万登又哀求车上的三个人,最后给了他们4000元。回到拆车场后,那帮男青年便放其一行人离开。被害人吴琮义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吴琮义分别对覃桂张(5号)、覃志前(5号)、覃财港(9号)辨认的过程。4、被害人吴琮满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其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的废旧机动车拆卸场,跟那里的老板谈成了一个废旧车头,双方以30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其当天付给老板1000元押进,并约定两天后来将车头拉走。同月8日,其与吴琮乐、吴琮义、韦万登及一个谭姓老乡开了一辆农用小四轮到长排村的拆卸场,打算将买来的废旧车头装车运回宜州市。拆卸场的老板帮其把车头装上车后,其付给剩余的2000元人民币,韦万登此时提出是否可以要一个用于摇车窗的旧把手,在经过拆卸场老板的同意后,韦万登进入拆卸场找把手,并当面征求了老板的意见,老板看到后点头表示同意,其一行人便准备要离开。此时不知从什么地方冒出七八个年轻人拦住其去路,其中一名男青年挡在其车前勒令其下车,并称这里的东西是他们的,不经过他们的同意拿走就是偷,以前也有过很多这样的事,别人都要给5000到10000元才能放走。一会儿,这些人中的其中两人分别拿出一把弹簧刀和一把镰刀,并在其面前晃动,有人提出让其去买烟,其五人便凑了250元交到他们手上买烟去了。拆卸场的老板看到其被围住,什么也没说就骑上摩托车走了。这些男青年买烟回来后提出要10000元人民币,韦万登便与他们协商,最后对方要求给5000元,还说如果不给就打人,其一行人因为害怕,也不敢报警。韦万登就叫宜州那边的亲戚往吴琮义的卡里汇了5000元,然后那些男青年便口头胁迫韦万登、吴琮义上了他们的一辆皮卡车,并安排了三名男青年一起上车。其与吴琮乐、谭姓老乡还被他们扣留在原地。约过了一个多小时,韦万登、吴琮义回来后那些男青年便放其回去了,时候韦万登说他已经在路上给了他们4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吴琮满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吴琮满分别对覃桂张(5号)、覃财港(9号)辨认的过程。5、证人覃建平证言,证实其在东江镇长排村村公路边经营一处拆车场。2012年12月初,一名宜州男子到其拆车场想向其购买一个废旧小货车驾驶楼,他看上后便约定过几天来要。2012年12月8日15时许,那名宜州男子带了4个人开着小货车到其拆车场,其帮他们装好货后,他们当中的一人给了其3000元。在他们准备离开时发现废旧小货车驾驶楼的一边车门没有车窗摇把,一名宜州男子问其怎么办,其讲“是我的车子你们可以动,不是我的车你不要乱动”,之后其便在现场做工,也没有注意他们在干什么。后来那名宜州男子还拿了一个车窗摇把问其是否可以要,其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得来的,便没有做声,最后这5个宜州男子就自己开车走了。其做了一下工就骑着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看见这五名宜州男子在拆车场的路边被同村的几个年轻人围在路边,其因为要赶着回家,就没有理他们直接走了。当时其看见同村的覃志前、覃财港、覃正杰等人都在现场。覃志前年约36岁,黑脸、身高160cm,身材较胖;覃财港年约23岁,身高160cm,身材较瘦;覃正杰年约27岁,身高165cm。证人覃建平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覃建平分别对覃正杰(6号)、覃财港(10号)、覃志前(5号)辨认的过程。6、证人韦尚秋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东江镇下妹屯废旧机动车拆卸场地做工,看见五个外地人在拆车场里跟覃建平购买废旧驾驶楼,后来那五个外地人中的三个人在离覃建平不到五米的地方在要东西,其见他们所要的东西的地方是其他人的而不是覃建平的,其便告知了旁边的覃正杰、覃荣当等人。此时覃桂张开摩托车过来,其也告知了覃桂张,说完其便走到路口,看见覃永吉也走过来跟覃桂张一起走到外地人旁边,后来其就到旁边场地里做工直到天黑,没有再理会他们。直到他们喊其去吃饭,其才知道他们当时敲诈得人家4000元。7、证人覃荣当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16时许,其在其村废旧机动车拆车场里做工,看见一辆货车拉废旧驾驶楼出去,车子停在路口,其听见有人讲有人偷东西,就看见4、5个人从车里下来,其便看到覃桂张、覃瑶、覃正杰、覃财港、覃应前在那里,覃应前、覃正杰讲这些宜州人偷得他们的东西,覃瑶在旁边讲“偷得东西就要赔钱,不给钱就打死克,不给钱不要出去”。覃桂张、覃瑶、覃正杰、覃应前就喊这些宜州人先买烟来再讲,其在旁边听他们讲话有4、7分钟这样就到拆车场里面做工了,过了一会覃瑶给其一包“芙蓉王”香烟,后来的事其便不知道了,晚上6、7点钟覃应前打电话跟其讲刚刚小偷偷得他的货,现在得点钱了,叫其一起去吃饭。之后其便跟着覃桂张、覃瑶、覃正杰、覃财港、覃应前、韦尚秋(外号秋、美元)等人到金城江城区吃饭消费。覃桂张约30多岁,覃瑶年约18岁左右,覃正杰、覃财港都是20多岁。8、证人覃建同证言,证实2012年12月8日晚,其收米回来后就顺路进入拆车场地,此时其看到覃桂张、覃瑶、覃永吉和几个陌生男子(大约3个)各自站在场地里,他们相互之间都没有人讲话。过了不到一分钟,其看到覃志前开着他的皮卡车到场地,覃志前、覃正杰、覃财港和两个陌生男子在车上,覃财港和两个陌生男子坐在后排,覃正杰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下车后,覃财港就走到其面前,当面数了1000元人民币现金给其,说是年轻人赞助村里修路的钱。接着,其看到那两个从车上下来的陌生人及之前在场地里的三个陌生人一同上了一辆小货车,车上还装着一个废旧驾驶楼,他们离开之前,还有人把一辆原来挡在他们后面的摩托车移开。陌生人离开后,其也回家去了。过了一会,覃桂张打电话叫其去吃饭,其也一同前往。事后,其听说这些钱是当天那几个陌生人偷拆卸场里的东西“罚款”得来的,其将这1000元入了村里集资修路的款项里,并在账本里做了记录。9、证人谭宝皇证言,证实韦万登系其姑丈。2012年12月8日17时许,韦万登打电话向其借5000元,并让其通过一个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汇过去,其便到广西宜州市开发区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汇钱,其将身上的500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外面的ATM自动汇款机汇到6228482841449137012的银行帐上。同月10日8时许,韦万登来找其,告知10月8日他被抢劫的事。10、被告人覃财港供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下午,其与覃正杰、覃桂张、覃荣当、覃瑶、覃永吉等人在长排拆车场附近的房屋烤火打牌。17时许,覃桂张接电话后说“美元”(韦尚秋)打电话来讲有人在拆车场到处乱拆东西,并把东西偷走了,在场的几个人便一致决定去看看。覃桂张首先拦下对方的柳微小卡车,其看见柳微小卡车上下来一名高瘦的男子从自己口袋里拿出一个灰色的车窗旧摇把,说是在拆车场里得的,村民们就指责他们说是偷来的,拆车场的老板覃建平也表示他之前交代过这些人不要拿别人的东西,说完覃建平就走了。村民们便认为这个高瘦男子偷了拆车场里的东西,要代表村里罚款10000元,此时覃志前也开着他的皮卡车来到现场,在场的有其及覃正杰、覃桂张、覃荣当、覃瑶、覃永吉、覃志前。有人提出要他们买一条烟回来,那些人便凑了250元给覃正杰,覃正杰和覃瑶便开着摩托车去买烟了,十分钟后,覃正杰和覃瑶买烟回来,那名高瘦男子又讲他们没有那么多钱,他愿意拿出5000元,并讲要到金城江银行取钱。于是其与覃正杰、覃志前就带着他们当中的两个人去取钱,覃志前开车,覃正杰坐副驾驶座,其与他们两人坐在后排。覃志前将车子开到金城江桥卜一带的一家农业银行,那两个人自己下车到银行取钱,其与覃志前、覃正杰坐在车上,取完钱后,那两个人又上车回来,在回拆车场的路上,他们又讲钱实在是不够,请求少点,其便同意他们给4000元,并交代回去后告诉其他人只给了3400元,剩下的600元其与覃正杰、覃志前分了。回到拆车场后那些人便离开了。其得到4000元后,交了1000元给覃建同用于村里修路集资,覃志前是事主,分得600元,其与覃正杰每人分得跑腿费200元,余下2000元其也一起交给覃志前保管,事后大家一起用于挥霍。在整个敲诈过程中,覃瑶、覃永吉等年轻人在旁边久不久喊几句“谈不得就打了”之类的话,让对方害怕。2013年7月16日16:10至17:00讯问笔录中,覃财港称覃永吉是后面赶来,覃永吉也一起围着宜州人骂,但具体讲了什么话不记得了。覃财港辨认覃永吉笔录,证实2013年7月17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被告人覃财港在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2年12月8日下午与其一同在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报废机动车拆卸场内对韦万登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活动时骂了韦万登等人的覃永吉。覃财港辨认覃志前笔录,证实2013年7月17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被告人覃财港在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2年12月8日下午与其一同在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报废机动车拆卸场内对韦万登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覃志前。11、被告人覃志前供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17时许,覃正杰打电话给其讲可能有人在拆车场偷其的东西,其便开着自己的皮卡车回来在拆车场外路边跟覃桂张、覃荣当、覃瑶、覃永吉、覃财港、覃正杰、“美元”(韦尚秋)等人聊天。过了一会,其见五个宜州人在覃建平的拆车场里装货正准备开车离开,覃桂张提出去拦那帮人检查一下他们是否偷东西,如果偷了就“罚款”,之后覃桂张便带着一帮人去拦宜州人的货车,覃桂张招手让他们停车,并问一个高个瘦小的宜州男子得了什么,那名男子从口袋里拿出一个车窗的摇把,并讲是跟老板得的,但其一帮人都讲他们是偷来的,覃桂张就喊这些宜州人去买烟来。覃建平过来时,宜州人叫他跟其讲清楚,覃建平讲不管他的事后就直接开车走了。宜州人没有办法,便凑了钱给覃正杰去买烟,随后覃桂张和覃瑶让这些宜州人拿5000元现金来解决问题。其分得烟后就到旁边坐,过了一会覃桂张让其开车带他们去要钱,其便和覃财港、覃正杰押着两个宜州人开着皮卡车到金城江桥卜市场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其看着那两个宜州人取得钱后就让他们上车送回拆车场。在回去的路上,这两个宜州人向其哀求能不能少点钱,覃财港就让他们给4000元,随后覃财港交代回去后就讲得了3400元。说完覃财港自己收了600元进他的口袋。回到拆车场后就把那些宜州人放了,后来其便开车回家,当晚7时许,其与覃桂张、覃荣当、覃瑶、覃永吉、覃财港、覃正杰、“美元”等人到金城江吃饭庆祝,期间其分得400元钱。2013年7月17日10:50至11:20讯问笔录中,覃志前称覃永吉一直在现场,并且讲了话,具体讲什么忘记了。覃志前辨认覃永吉笔录,证实2013年7月17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被告人覃志前在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2年12月8日下午与其一同在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报废机动车拆卸场内对韦万登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覃永吉。12、被告人覃正杰供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下午15时许,其与覃桂张等人在村里的榕树下看别人打牌,覃桂张接了个电话说“美元”打电话讲有人在拆卸场偷东西,说完他就直接去了拆卸场,其在原地看人打牌过了10分钟也来到拆卸场,其看到覃桂张、覃瑶等人都在,便打电话通知覃志前说有人偷了他的东西,不久覃志前就开着他的皮卡车到了拆卸场。过了一会儿,其看到覃桂张和覃瑶上前拦住一辆从拆卸场出来的车,车上装着一个小货车的车头正准备离开。车被拦下后,覃桂张和覃瑶就上前跟他们讲话,大约谈了20分钟这样,周围的其他一些村民也开始聚集起来,其听到覃瑶、覃桂张向对方要钱,其见双方僵持不下就让他们出点钱买烟,于是他们拿出250元人民币交到其手上,其拿了钱就骑着摩托车到了长排村食品厂的一个代销店买了7包“芙蓉王”香烟和几瓶水,其买烟返回的时候发现他们已经谈好价钱,具体多少钱其并不清楚。当时人多情况混乱,不知道谁叫了其中两名宜州来的外地人上了覃志前的皮卡车,当时其与覃财港一起上了覃志前的车,由覃志前驾驶,其坐在副驾驶座上,覃财港坐在后排中间的位置,两名宜州来的人则坐在覃财港的车。其来到金城江城区桥卜市场石油公司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两名宜州市来的人就下车到ATM机上取钱,其与覃财港、覃志前都没有下车,他们取完钱后就返回车中,其中一名宜州来的男子就将4000元人民币交到覃财港手中,尔后其一行人一起返回拆卸场。途中覃财港提出其三人比较辛苦,就从4000元里拿了600元来分,并交代跟其他人讲得了3400元。之后这些宜州人就走了。事后,覃财港提出交1000元给村里修路,另外2400元大家一起用于消费,覃财港将之前拿出的600元中,分给其200元。在整个敲诈过程中,覃永吉在一旁瞎起哄,但具体说了什么记不住了。覃正杰辨认覃永吉笔录,证实2013年7月17日下午,在见证人蓝晓梅的见证下,被告人覃正杰在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2年12月8日下午与其一同在金城江区东江镇长排村下妹屯报废机动车拆卸场内对韦万登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时,在场起哄的覃永吉。13、被告人覃永吉供述,证实2012年12月8日16时许,覃财港告知其与覃瑶有人在拆车场内偷覃志前的东西,其与覃瑶查看后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情况就离开了。17时许,其到路口拆车场时看见覃瑶、覃财港、覃正杰等人,覃财港讲今天下午的那几个小偷抓得了,其看见场内停放着一辆微型卡车,卡车上装着一个南骏货车的驾驶楼,覃财港、覃桂张、覃瑶、覃正杰都在卡车前和几个外地人讲话。覃财港告诉其这帮外地人在拆车场内偷了东西,现在要对他们进行“罚款”,其便也指责那帮人偷东西是不对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覃桂张在跟他们谈处理的事,其就是站在旁边看,覃瑶此时拿了一包“芙蓉王”香烟给其,讲是这帮外地人买的。他们谈了大约一个小时,覃正杰、覃财港、覃志前三人押着对方的其中两人去金城江取钱,大约20、30分钟,他们五人回来后说钱得了,大家就让那帮外地人离开了。外地人离开后,有人拿出1000元钱交给在场的覃建同,说是交给村里修路用的。的钱后,在场的人就用这笔钱一起到金城江吃饭消费。当天其主要在旁边看,很少参与他们的谈话,其穿一件主体黑色、中间有蓝白色相间的夹克外套,蓝色牛仔裤;覃瑶穿一件红色格子外套。当时在场的人中,主要由覃桂张和外地人谈,其他人偶尔说一两句,其一直在旁边看手机,偶尔听他们说什么,期间覃桂张和覃瑶都向对方讲了一句“看你们年纪都不小了,才不打你们,不然你们都挨打了”。其当时只是在旁边看,也责问了几句那伙偷东西的外地人,讲“你们以后拿东西,要先问人家(指货主)。”1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交易单,证实2012年12月8日18时许,吴琮义卡号为6228482841449137012的农行卡中存入人民币5000元。15、《赞助记录》,证实2013年1月18日,证人覃建同向公安机关提交本村修路集资款记录账本,其中“2012年12月8日收到本队青年组赞助1000元”。16、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18日依法对覃建同持有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扣押,并于同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韦万登。17、河池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11日18时许,民警赶到覃财港家中,未发现覃财港后,民警电话联系,并将来意告知覃财港,覃财港表示愿意赶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最后民警在覃财港家中将覃财港带上警车;民警在开车赶到覃志前家门口时将覃志前抓获;此时覃正杰正好开摩托车路过,民警核实覃正杰身份后,于当日将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2012年12月13日13时许,公安民警赶到覃永吉家中将其抓获;2013年1月21日12时许,韦尚秋到东江派出所投案自首。18、河池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吴琮乐、吴琮满二人,但二人长期在外开货车,二人分别称因业务繁忙没有时间赶到派出所,故未能制作该二人的证言。19、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四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达成和解协议,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250元给被害人,另外赔偿给被害人误工费、车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吴琮满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20、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财港出生于1987年9月6日,被告人覃志前出生于1974年9月10日,被告人覃正杰出生于1985年7月1日,被告人覃永吉出生于1992年9月29日,四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周岁。上述事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采用。关于被告人覃永吉辩称其只是出于好奇在现场观看,并没有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参与带被害人到银行取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明,覃桂张与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以被害人偷了东西为由向被害人“罚款”,被告人覃永吉在听闻村民抓到“小偷”后亦赶到现场,其在庭审时虽然否认明知覃桂张等人向被害人“罚款”的事实,但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覃财港在其到达现场时告知了有一帮外地人在拆车场内偷东西,现在要对他们进行“罚款”,其在主观上是知道村民为什么围堵被害人的。庭审时被告人覃永吉否认在现场说过任何话,但从其在供述中可以证实其曾上前指责这帮外地人“偷东西是不对的”,根据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能够证实被告人覃永吉在现场跟着围堵的其他村民一起叫嚣,并说了威胁的话,被告人覃永吉的目的是在多人的围堵下,又有人用语言威胁后,令被害人内心感到恐惧而被迫交“罚款”。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在拆车场内偷了东西要“罚款”为由敲诈被害人索要钱财,价值人民币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永吉辩称自己没有威胁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覃桂张负责与被害人协商“罚款”金额;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负责押送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到银行取钱;被告人覃永吉则在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押送被害人韦万登、吴琮义到银行取钱时,与其他村民一同留在原地看守被害人吴琮满、吴琮乐及货车,直到覃财港等人返回说已经得钱了之后,才将几名被害人放走。四被告人之间虽然没有口头上的明确分工,但从实践上看,四被告人的行为对整个犯罪行为得以实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四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永吉未跟被害人有正面的接触,其作用相较于其余三被告人的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财港得知公安机关在寻找自己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与同伙敲诈他人的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的亲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并对被害人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时,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唐奇高认为被告人覃志前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覃财港、覃志前、覃正杰、覃永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财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覃志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覃正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覃永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覃文努审 判 员 周佩山代理审判员 张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