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牛某。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9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910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