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勇,男,葛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山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景明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崔宵焰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