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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4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农民。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6000元在西安市鱼化寨二手车市场从两名男子(身份不详)手中购买一辆无牌照、无手续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李某某将该车转卖给了李某某。2012年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干警在巡逻时将该车扣押。经查该车为被盗车辆(原车牌为陕AH38**),该车已发还失主陈某。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为320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发还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侦审中,李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浪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