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仕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504号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仕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才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仕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