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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郑某,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址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