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卓珠锋、卓某甲等与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岳喜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岳喜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卓珠锋。原告:卓某甲。原告:卓某乙。卓某甲、卓某乙法定代理人:卓珠锋,系卓某甲、卓某乙的父亲。原告:连旭明。原告:汪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娄军辉,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淮路。法定代表人:赵珍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岳喜仁,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金沙国际1号楼商铺。负责人:吴立臣,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女与被告河南省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第四运输公司、岳喜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柘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卓珠锋、卓某甲、卓某乙、连旭明、汪阿女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