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应菊与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53号原告张应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启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姜发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菊于2O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应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应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张应菊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