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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普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晓格,焦普军,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普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彭晓格,女,汉族,系陕DPJ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焦普军,男,汉族,系陕DPJ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A959**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被申请人白普纯,男,系陕A959**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申请人焦普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普纯驾驶的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959**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普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普纯驾驶的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陕A959**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