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漳州市开顺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水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翁水明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得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水明,男,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水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3.5元,由原告漳州市凯顺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