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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戚利红与杨泉、张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利红,杨泉,张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725号原告:戚利红。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被告:杨泉。被告:张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利红与被告杨泉、张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利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泉、张海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利红撤回对被告杨泉、张海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30元,依法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戚利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松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