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