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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卢林希诉被告谢贵平、卢林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希,谢贵平,卢林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654号原告卢林希,男,汉族,生于1967年06月0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北段7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706040018。被告谢贵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23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罗解村5组50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096801231154。被告卢林碧,女,汉族,生于1971年07月0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罗解村5组505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1097107011164。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林希诉被告谢贵平、卢林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林希于2013年10月31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林希撤回对被告谢贵平、卢林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卢林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