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兰志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兰志新,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负责人郝朝阳,副总经理。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兰志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2013年10月5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兰志新人民币73696.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将执行标的73696.3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