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自贡众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沿滩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拥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兴川南街和远建筑面积146.88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