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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庆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18号原告陈庆华。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市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诉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同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庆华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