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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郎某甲与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甲,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郎某甲。被告祁某甲。原告郎某甲诉被告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向被告王敏娟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告知答辩期、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祁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一男孩取名郎某乙,后于199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因家务事吵闹,200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0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仍未回家,无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祁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郎某甲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三原县陂西镇庙张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内容为“我村7组祁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此证明”,盖有三原县陂西镇庙张村民委员会印章,证明被告祁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甲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出示了三份调查笔录:1)祁某乙(被告之父)调查笔录,内容为祁某甲外出多年未归,无法联系;2)郎某乙(被告之子)调查笔录,内容为其母亲祁某甲外出多年一直未归,最初尚有联系,2010年后就无法联系了;3)王某某(被告家邻居)调查笔录,内容为祁某甲外出多年,平时不见回来,无法联系。原告郎某甲对本院出示的调查笔录表示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生一男孩,取名郎某乙,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归,最初尚有联系,后无音信,原、被告之子曾于2010年在福建找到被告,但随后又失去联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仍未回家,无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互体谅,被告祁某甲无故外出,久居不归,不照顾家庭,未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郎某甲与被告祁某甲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连同助理审判员  惠 强人民陪审员  邹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候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