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陆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49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栗某。被执行人栗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栗某、栗某某、潘某某、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栗某、栗某某、潘某某、贺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栗某、栗某某、潘某某、贺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秀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