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平与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法定代表人王升阳,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