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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39-3号原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华。委托代理人:吴乐彪。被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4元,减半收取71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2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石油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