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被申请人成某某,男。申请人朱某某因被申请人成某某驾驶的陕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郭兵会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于2013年10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乘坐人孙某某(申请人朱某某之女)当场死亡未得到赔偿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现停放于彬县交警大队的陕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某某停放于彬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陕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6个月(2013年10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赵 珊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呼醒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