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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虎,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19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虎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朝东街集市内摆摊,以二元至四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盗版DVD光碟,随后被民警当场查获DVD光碟1033张。经贺州市版权局认定,其中1025张为非法音像制品。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虎再次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朝东街集市内摆摊,以二元至四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盗版DVD光碟,被民警当场查获DVD光碟686张。经贺州市版权局认定:其中657张为非法音像制品。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徐某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徐某虎共非法经营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682张。另查明,被告人徐某虎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使公安机关得以查获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功材料,贺权(2013)15号、贺权(2013)18号贺州市版权局光盘样品的认定函,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徐某虎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光盘一千五百张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虎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虎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侦破其他案件,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其有立功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兴柱审 判 员  黄常春人民陪审员  汪祖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诗意附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