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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孙鹏与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鹏;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739号原告孙鹏,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2936-8法定代表人白黎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孙鹏与被告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鹏诉称,被告自2008年开始购买原告水桶,截止2013年3月1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8540元,出具欠条一张。货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85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偿还,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孙鹏款5854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青岛市黎明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3年11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孙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