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行终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终字第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泓,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卓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刘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7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美的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的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美的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军代理审判员 袁相军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馨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