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咏梅与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陈咏梅,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单正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咏梅诉被告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咏梅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咏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咏梅负担。审判长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