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再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04

案件名称

郑南轩与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南轩,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再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南轩。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迪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克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南轩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实业开发公司、菏泽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南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文超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