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抓获并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于2012年1月18日18时许,以帮其叔贾某乙(另案处理)索要债务为由,开车和贾某乙一起到××村郝某丙住处,将郝某丙骗到车上拉走。后贾某乙安排贾某某和贾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在车上看管郝某丙。贾某乙经与郝某丙儿子联系,索要现金18000元后,于19日19时左右通知贾某某将郝某丙放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甲、郝某乙等证言、受害人郝某丙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贾某乙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受害人对被告人贾某某表示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