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洪冠云丽村。法定代表人:凌华海。委托代理人:廖业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住所地:茂名市官山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四聪。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何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茂名信宜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茂名市云丽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