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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31年7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某甲,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某丙、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某丁,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青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