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曲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飞,曲怀恩,汪爱珍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张少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怀印,男,193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怀恩,农民。被告汪爱珍,农民,系曲怀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飞诉被告曲怀恩、汪爱珍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少飞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少飞负担。审判员 张 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