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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林忠与赖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忠,赖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李林忠,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惠武,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忠与被告赖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忠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忠以欲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林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