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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闫二红诉被告赵云彬同居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二红,赵云彬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闫二红,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应学斌,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彬,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二红诉被告赵云彬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赵云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创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赵云彬以北京市昌平区为经常居住地。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创新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以北京市昌平区为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