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朱展娴与王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展娴,王纪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驿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朱展娴,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纪桥,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朱展娴诉被告王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展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纪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展娴诉称,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找其借钱,累计7万元,于2012年3月19日出具7万元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于半个月内还清,现被告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款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被告王纪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王纪桥多次找其借钱,共计7万元,被告王纪桥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朱展娴出具7万元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朱朱展娴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借款人:王纪桥,2012年3月19日”。后被告王纪桥未返还借款,经原告朱展娴催要无果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纪桥借原告朱展娴款合计7万元有被告王纪桥出具一张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原告朱展娴与被告王纪桥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纪桥在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借款偿还期限,原告朱展娴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王纪桥返还借款7万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纪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朱展娴借款7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莉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