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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邱新海与赵新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海,赵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邱新海,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赵新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邱新海与赵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