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邱新海与赵新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海,赵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邱新海,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赵新涛,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邱新海与赵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