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729、6730、6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尹珍贵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珍贵,XX霞,覃普鲜,深圳市国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729、6730、6785号申请执行人尹珍贵(6729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XX霞(6730号案),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覃普鲜(6785号案),男,壮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深劳人仲案(2013)795、787、7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尹珍贵、XX霞、覃普鲜分别支付款项25379.31、20982.77、17551.74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杜 阳执行员 薛 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