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13-3901之一撤诉裁定书文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毅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01号之一原告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13号院办公楼201-204号。法定代表人罗春生。委托代理人廖捷峰,该司职员。被告武汉毅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国营太子湖渔场特3号。法定代表人丁厚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毅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财产保全费1235元,均由原告广东冠豪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梅凯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