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孔德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县焦村乡。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佳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冒充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以谈恋爱或者施以小恩小惠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介绍工作、挪用单位公款无法偿还、交通肇事、联系采购打印机业务、购买钻机、集资楼房等借口,先后诈骗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朱某、李某某现金共计181500元。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初,被告人孔某某在西峰区西环路“银豪”浴园消费时与前台收银员郭某某认识,自称是“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给郭打电话,邀请其吃饭,后二人遂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1年10月24日21时许,孔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谎称其驾驶单位车辆肇事,向郭某某借1万元汽车修理费。次日,郭某某给孔某某初中同学王春明的信用社借记卡打款10000元,后被孔某某取走。2012年1月16日,孔某某又以给朋友还账为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取郭某某3000元。2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得知孔某某已婚,便想要回借款同其断绝男女朋友关系。3月初,在郭某某的催促下,孔某某归还4000元,其余9000元被全部挥霍。2、2011年5月19日,孔某某通过随意拨打电话的方式与高某某相识,后多次给高某某打电话,自称是“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正式职工。二人熟识后,孔某某又产生了诈骗高某某现金的想法。12月16日,孔某某以有急事用钱为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骗去高某某5000元。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孔某某谎称挪用单位公款,现单位查账,向高某某借款。4月16日,高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孔某某借款10000元。4月20日,孔某某又以驾车交通肇事撞死、撞伤人为名,通过银行汇款骗取高某某15000元。孔某某共计诈骗高某某现金3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3、2012年6月初的一天,孔某某和朋友吕丽娜打电话闲聊时,得知吕丽娜男朋友杨某某在西峰区育才路经营“名度科技”电脑公司,便产生了使用“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诈骗杨某某现金的想法。几天后,孔某某给吕丽娜打电话,声称其单位“数控科”需要120台打印机,可以通过关系将那笔采购打印机业务交由杨某某公司代购。6月28日,孔某某以采购打印机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现金10000元。10月中旬的一天,孔某某又以驾车肇事,其银行卡被自动取款机吞下,无钱修车为由,让杨某某给其打4000元修车,杨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孔某某汇款1500元。11月中旬的一天,孔某某又以单位在合水县设立驻办点,还要采购打印机,若杨某某需要增加采购数量,还需给领导送礼,杨某某又支付孔某某5000元。孔某某共计诈骗杨某某现金165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4、2012年9月份的一天,孔某某通过手机摇微信的方式,认识了在西峰区南街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梁某某。孔某某又自称是“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尚未结婚。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后,两人正式以男女朋友相处。2012年9月底的一天,孔某某以单位在西安集资楼房为由骗取梁某某10000元。10月份的一天,孔某某称其挪用公款购买一台钻机,现单位催要公款,希望梁某某帮助还款。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分几次给孔某某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转款58000元。后孔某某又以朋友向其借款买车为由骗取梁某某10000元。过了几天,孔某某告诉梁某某,给西峰油田第四采油处采购生活用品可以赚钱,以介绍梁某某家人采购,需给油田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梁某某10000元。孔某某先后诈骗梁某某现金88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5、2012年9月份的一天,孔某某又通过手机摇微信的方式,与当时在合水宾馆上班的朱某认识。孔某某自称“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语音、短信聊天,孔某某决定将朱某列为诈骗目标。孔某某遂以接其上下班,送小礼物等方式取得朱某好感后两人以男女朋友相处。10月初的一天,孔某某以挪用单位公款被领导发现,如果不及时归还,便会开除公职为由骗取朱某现金5000元,后归还朱某2000元。2013年2月初的一天,孔某某又以挪用的公款尚未全部还清,领导已经让他停职为由,骗取朱某12000元。2月下旬的一天,孔某某以填补的公款是向别人高息借款,现高利贷催要借款为由,骗取朱某现金5000元。孔某某共计诈骗朱某现金2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6、2013年1月7日,孔某某冒充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正式职工,骗取合水县城出租车驾驶员李某某信任,以承包的油田工程款尚未结清,需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李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支付利息2000元。孔某某为了不让李某某怀疑,当场支付李某某利息2000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综上,被告人孔某某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份,先后诈骗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朱某、李某某现金共计18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被害人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朱某、李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孔某某冒充“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其现金的事实。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孔某某冒充“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与朱某谈恋爱,并以有急事为由向朱某借钱的事实;证人贺某、刘某某、李某证言证实孔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几名女孩信任后,骗取其钱财的事实;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与孔某某系合法夫妻;证人王春某证言证实孔某某隐瞒已婚事实,以“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几名女孩信任后,骗取其钱财,以及郭某某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给其银行卡打过一笔款,款被孔某某取走的事实;证人李永某证言证实孔某某以“中国石油油田西峰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李某某18000元的事实。4、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被害人的辨认,孔某某系本案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孔某某的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收条证实孔某某通过银行汇款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孔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身份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苟晓玲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