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徐均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徐均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李建忠。被告:徐均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忠诉被告徐均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忠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