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永忠与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忠,张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徐永忠。被告:张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忠诉被告张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