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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葛忠与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忠,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葛忠,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梦之居酒店用品经销部经营者,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闫校亮,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北路兴业路西侧甲1号。法定代表人:温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惠,女,该公司会计,住太原市迎泽区。原告葛忠与被告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校亮、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德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忠诉称,2011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床上用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值为272000元,同年8月16日被告通过转账支付货款715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5日向被告交付货物时,被告要求原告直接交付至吕梁离石的某党校酒店,并约定原告承担500元运费,其余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1年9月6日通过货运发货,该批货物于2011年11月1日经被告指定的人员验收入库。货物验收入库后,原告持入库验收单向被告多次索要货款、运费,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转账支付货款10万元整,便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为272000元,扣除少入库验收货物的货款989.9元,被告应支付货款总额为271010.1元,已支付货款171500元,尚拖欠原告99510.1元货款未付。太原至离石货运费总计1700元,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承担500元,剩余1200元运费应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10071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多次催要。不是我公司不给原告付款,2012年给原告付款是我公司借款给的。少入库验收货物的货款是1334.9元,而不是989.9元。关于1200元运费的单据我们没有见过。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原告葛忠作为供方以太原市小店区梦之居酒店用品经销部的名义与作为需方的被告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结算数量按送到需方单位实际数量结算,供方派人清点数量,运费供方承担500元,余款需方承担(太原—吕梁);货款总计272000元;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71500元,货到付清余款,余款20万元供方拿吕梁验收单,找需方结清。双方共同确认并制作了《床上用品明细单》。2011年8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500元。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太原悦名三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并制作了《吕梁市委党校客房用品入库登记表》,在双方印章下还标注有“党校王振祥”。此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审理中,为证明1700元运费主张,原告提供了太原市仙福货运有限公司货运单一张,被告表示认可。另查明,原告葛忠为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为“太原市小店区梦之居酒店用品经销部”。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按照约定各自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支出运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及运费,在支付171500元货款后,被告未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正大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葛忠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十万零七百一十元一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一百五十七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瑞玲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