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邓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13时许,张某短信联系被告人贾某欲购买1500元冰毒,并约定在本市栖霞区万寿医院门口见面交易。贾某和被告人邓某至上述地点见到张某,贾某让张某一起去其住处附近交易,后二被告人与张某分别乘出租车至本市栖霞区吉祥庵附近。贾某回住处取出毒品并放在香烟盒内交给邓某,交待邓某将毒品交给张某,收取购毒款。随后邓某在本市和燕路417号工商银行门口,收取张某购毒款1500元后,将装有毒品的香烟盒交给张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购毒款1500元及毒品1小袋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1小袋毒品共计净重0.5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贾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月29日,公安人员将贾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8月19日,贾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手机通话时间记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邓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销售,数量达0.5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贾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邓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被告人贾某、邓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毒品犯罪,结合被告人贾某、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2月26日止,先行羁押期32日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胡斌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