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基本情况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未诉字(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一独院,翻墙进入院内盗窃被害人张XX黑色“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价���3420元。破案后,被盗电脑追回退还被害人。2013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又窜至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烟草公司家属楼,发现1单元2楼东户窗户打开,遂抓住1楼防护栏攀爬至2楼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晶“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现金800元、“HTC”牌手机、男式机械手表、女式黄金戒指、黄金项链、香烟等物,价值53747.36元,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报警。破案后,被盗财物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共盗窃作案2起,价值57967.36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XX、王X的陈述。2、证人冯XX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盗财物照片;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本院(2009)庆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5、户籍证明。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