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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卫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