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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东平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李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被执行人李洪香。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散征字(2012)第12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东散征字(2012)第12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