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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知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朱正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朱正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雪洁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星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正顺,广陵区爱家生活日用品厂业主。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正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黄 洋代理审判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颜良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