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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98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柏林东街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郭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柏林寨上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和林 搜索“”